一起装修装饰纠纷案引发的“冒用资质、私刻公章案”的离奇判决在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乃至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法院的任性判决不仅没有实现定纷止争、公平正义的司法初衷,更是让人们对法院、司法实践产生了质疑,对周珣、毛焱法官和人民法院的崇高形象产生质疑,这样的判决何以服众,公平正义从何谈起?这样的判决与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开展的教育整顿格格不入,令人匪夷所思!

 

案情简况:

2017年6月,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专业分包了我家奉贤区的室内装修装饰业务,在物业签订了三方协议。2017年11月工程装修出了漏水等其他严重问题,2017年12月我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鉴定验收不合格报告,通知通兴建筑进行维修遭到拒绝。

 

 

 

 

经多次向施工方提出让其进行维修无果,出于无耐我于2018年3月将通兴建筑诉至上海奉贤人民法院后发现通兴建筑不承认施工队是他们公司员工。随后进行了司法鉴定发现公章是假的,法院认定施工队资质为冒用,施工队后面有点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表示愿意维修,我发现其不具备装修资质所以拒绝施工队维修愿意法院委托第三方有资质企业进行维修没有得到支持后申请法院将私刻公章冒用装修资质问题移交公安立案调查。

 

移交后公安局居然做出不立案决定,然后我们拿着决定到法制办进行行政复议,公安局居然不给复议让我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多次沟通后2021年12月当地派出所给了个接报回执后至今无任何进展导致我蒙受巨大损失。

对方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后,提出反诉开始谎报工程施工量来对我进行欺诈要我对他进行支付超额的工程款,后又撤诉。2019年我起诉后因为鉴定损失的鉴定费用过高没有鉴定,遂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2021年对方又谎报工程施工量来起诉我支付对方工程款,当时我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当时为了防止漏水进一步扩大损失)周珣法官在新的起诉案件直接指定原来2018年的鉴定公司(本案一审案号为(2021)沪0120民初16965号,鉴定报告的委托书沪高法(2019)委工审第741号并非本案的委托书,而是(2019)沪0120民初10334号的委托书,在(2019)沪0120民初10334号案件中反诉人曹忠岐已经撤诉,高院委托的案号都不同)然后鉴定公司更让我大吃一惊直接不测了(能测量的居然也不测),按照双方写的一个清单进行核算作出两份不同的所谓的鉴定报告,离奇的是法院居然直接采用施工队的那份,这杨的采用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

 

我们一审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3行开始记载:“对于被告辨称案涉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本院不再赘述,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上述提到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为(2019)沪0120民初10334号民事判决书。在10334号案件中,龚强宝是原告,对涉案工程不合格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到本案中(16965号),曹忠岐是原告,由于曹忠岐是无资质并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系争房屋装修的业务,在再审申请人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装修质量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合格,曹忠岐在本案中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退一步,曹忠岐未申请对装修工程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在曹忠岐于2017年12月退场后,再审申请人龚强宝于2018年起就本案的质量问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了鉴定,并于同期就本案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两起民事诉讼(均在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证明本案并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且有之前的起诉记录及沟通录音曹忠岐自己承认工程不合格及愿意进行维修只是他没有装修资质我们没有接受,本案二审判决书第7页第四段载明:“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曹忠岐为上诉人龚强宝所有的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亦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曹忠岐已于2017年12月完成施工并退场,龚强宝亦认可其于2019年已实际入住使用。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装修工程应视为质量合格,龚强宝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向曹忠岐支付工程款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在发包方提出质量异议并请第三方机构对质量进行过鉴定,同时发包方通过诉讼主张过自己的权益,二审法院适用解释二认可装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并无事实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装修工程量并未查清

据鉴定报告第1页记载:“五、情况说明:现场已经完工时间较长,无法确认哪部分是先做,哪部分是后做,也无法证明哪部分是本案施工队做的,哪部分是业主另外聘请别的施工队做的。原被告双方争议点在于工程量的问题,且原被告均无法出具令对方信服的证明材料。由于现场已经装修完成,已经无法判断。我司本着公平公正的角度,无法确认原被告当事人双方的可信度。因此出具2份价格意见。供法院评判参考。”一审法院认可鉴定报告中的审价,为什么忽视鉴定报告中无法确认工程量的结论?审价分为原告部分和被告部分,一审法院为什么采纳原告主张的工程量?二审法院以“龚强宝在另聘第三方施工时也未对曹忠岐已施工部分的界面予以固定,导致涉案房屋不具备区分施工办面进行鉴定的条件,故该不利后果应由龚强宝承担。”(二审判决书第7页第四段)按二审法官的裁判思维,再审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存在装修纠纷是不是需要从曹忠岐退场的2017年12月开始就一直把房屋空置至今等待再审被申请人来申请鉴定?这是一个心怀公平和正义的法官能说出来的话吗?且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曹忠岐他退场为什么不固定证据?且我提供了退场时候的部分视频证据显示装修并未完工,法官为什么说我没提供?且判决书第五页17、18行说对我们主张的工程不合格判决已经认定,认定了什么?判决只是说损失量无法确定,庭审曹忠岐自己已经承认工程有质量问题愿意维修,一审为什么大家认可的工程有质量问题直接认定为验收合格?

提供的证据事实未回应、未查清

判决书第二页第二段说双方当事人及一审法官到现场到现场确认工程量,实际并未确定和测量工程量,一直以来鉴定机构能测量的都没有测量,不能测量的也胡乱鉴定。工程工艺等也没有进行核实。

证据材料证明我提供了曹忠岐退场后现场未竣工的视频,且为了不扩大损失在请第三方进行继续装修也在本人起诉时向法院提出了

我除了银行转帐8万元外新证据提供了微信转账给曹忠岐法院也没有回应

二审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说我提供的截图无法反映是涉案房屋,有明确的让对方来涉案房屋的地址、以及一审二审截图均显示对方未竣工前就进场施工,判决书第七页第一段第一、二行说我没有提供2017年的截图,截图有2017年11月的并不是全部是2018年的。且我们可以再次提供2017年竣工前入场的截图。

直接客观存在的证据被法庭无视,我们据理力争的辩解被法庭无理驳回,这些法律无视铁证更是造成了13554号判决书的任性裁决。

 不正确面对或惘然不顾本案存在的客观事实,就永远不会有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肆意歪曲与袒护,难道上海人民法院仅是某个人的人民法院吗?判决受害方再付违法方虚构的工程款,造成业主受害方多付钱款的状况,公正、公平何在?天理何在?

 坏人存在,所以要有警察,无良企业、施工队存在,所以需要司法。但是如果司法无法确保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公平公正,就会造成整个社会的秩序混乱,默许无信商家胡作非为肆意违法,对坏人的纵容和包庇就是在为社会制造更多的坏人!司法公正就是为了杜绝不信之风,避免社会秩序被破坏,毁坏诚信基石。全社会都在呼吁司法公正,都在期盼法律能够维护正义,本人再次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这起事件,我将坚持维权,坚持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谴责违法行为。恳请地方法院依法裁决,依法自纠,维护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相!

笔者也得知受害者龚先生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提供了新的证据。我们始终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的,我们也会密切跟进案件的进展,及时披露事实和真相。

 

(维权人:龚先生)

 

责任编辑:晨子